救国团所辖各地青年活动中心住宿对象说明
依据发展观光条例第七十条之二规定,救国团所辖青年活动中心系非以营利为目的且供特定对象住宿之场所。特定对象包含下列七类: 1. 参加由政府机关、学校、法人团体等办理有关公益、教育、服务、学习、健康、环境及文化等活动之人员。 2. 持有中国青年救国团发给证明文件之员工及志工。 3. 持有在学证明文件之学生。 4. 年龄未满四十岁之社会青年。 5. 第三款学生或第四款社会青年,随同之师长及亲属,其人数以不超过四人为原则。 6. 持观光局辅导发行之国际青年之家会员卡(YH卡)。 7. 基于人道救助或急难救(援)助所需,而必要提供住宿者。
您的姓名 〈需填写〉
您的电子邮件信箱 〈需填写〉
主旨
您的信件内容
请问您目前所浏览的网站名称前三个字?*